<button id="o3riz"><acronym id="o3riz"></acronym></button>

  • <rp id="o3riz"></rp>

  • CN  /  EN

    imgboxbg

    NEWS

    最新消息

    司美格魯肽的重磅專利的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2-10 13:06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司美格魯肽的重磅專利的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

    【概要描述】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2-10 13:06
    • 訪問量:
    詳情

    司美格魯肽(semaglutide,舊稱索馬魯肽)是一種長效 GLP-1 受體激動劑(GLP-1RA),GLP-1RA 不僅降糖效果顯著,單獨使用發生低血糖的風險小,同時兼具減重、降壓、改善血脂譜等作用,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暢銷的降血糖藥物之一。

    針對司美格魯肽的重磅專利CN101133082B”(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95作出第5795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22條第3,決定要點為“當權利要求請求保護具體化合物,而說明書僅記載了從通式化合物中篩選具有某種優良技術效果的目標化合物的具體篩選方法,并未結合所述篩選方法公開通式所包含的任一化合物的實驗結果數據,且依據現有技術難以確認該具體化合物具備所述優良技術效果的情況下,申請人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證明的該具體化合物所具有的相應技術效果屬于難以從原始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技術效果”。

    針對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請求人(杭州中美華東制藥有限公司)再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時提交涉案專利復審階段的第80658號審查決定和15個證據:證據1-1至證據1-8,證據2-1至證據2-3,證據3-1和證據3-2,以及證據4-1證據4-2。專利權人(諾和諾德公司)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答復意見、16個反證(反證1至反證16以及2個公知常識性證據(公知常識性證據1和公知常識性證據2)。

    針對該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于20220408日作出第5513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本次無效宣告請求之前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有5項:權利要求1保護的是化合物“司美格魯肽”。權利要求2保護包含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和可藥用賦形劑的藥物組合物;權利要求3保護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用于制備治療或預防高血糖癥、2型糖尿病、葡萄糖耐量降低、1型糖尿病、高血壓、X綜合征、血脂障礙、炎性腸綜合征、消化不良和胃潰瘍的藥物;權利要求4保護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用于制備制備延緩或預防2型糖尿病發展的藥物;權利要求5保護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用于制備減少β-細胞凋亡、增加β-細胞功能和β-細胞量和/或恢復β-細胞的葡萄糖敏感性的藥物。

    合議組給出上述權利要求1-5應予以全部無效的決定,主要評論如下:

    1. 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評論

    1)關于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證據2-1實施例37公開的具體化合物相比,區別在于:權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將第8位氨基酸替換成了Aib,Lys26側鏈修飾基團為 [2-(2-[2-(2-[2-(2-[4-(17-羧基十七烷?;被?/font>)-4(S)-羧基丁?;被?/font>]乙氧基)乙氧基]乙酰氨基)乙氧基]乙氧基)乙?;?/font>],而證據2-1GLP的第8位氨基酸未進行替換,側鏈基團為γ-谷氨?;?/font>Nα-十六?;?/font>。

    2)關于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對于涉案專利的技術效果,首先,證據2-1已公開所述GLP-1衍生物具有治療胰島素依賴性和非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的作用,且所述GLP-1衍生物具有比GLP-17-37)更長時間的作用曲線。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對于保護的化合物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效果實驗證據,無法證明本專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能夠取得比證據2-1所涉及的上述化合物的作用時間更長的技術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在涉案專利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可以確定,與證據 2-1 中實施例 37 中公開的具體化合物相比,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具有不同側鏈的突變的 GLP-1(7-37) 基化衍生物。

    3)關于技術啟示的判斷

    3.1)對于上述區別,合議組認為,首先,證據3-1公開了GLP-1樣肽的第8位丙氨酸可以替換為a-氨基異丁酸(即Aib),以及第26位賴氨酸可以進行親脂取代,表I的數據間接表明8位氨基酸的取代及26位賴氨酸的親脂取代均可以延長GLP-1的半衰期,而且證據3-1還公開了用作X的經修改的GLP-17-37)或GLP-17-36)可以是證據2-1中包含的親脂性取代基。其次,證據2-1公開了親脂性取代基可以選自H00CCH216CO-的內容。再次,證據4-1公開了更好地連接反應性基團與治療性多肽的連接基團AEEA。證據4-1中的反應性基團相當于證據2-1中的親脂性基團,且證據4-1提到反應性基團通常為羧基,這與證據2-1中的羧基取代的作用相同,且連接方式也一樣,均是對GLP-1肽鏈上的賴氨酸側鏈進行酰胺鍵修飾以延長親本肽的作用時間的目的。

    3.2)證據2-1,3-1,4-1均涉及修飾GLP-1,修飾目的均涉及延長GLP-1的半衰期或作用時間,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相同的目的,容易想到將其進行組合。在證據2-1,3-1,4-1公開的上述內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適當調整證據2-1中實施例37公開的化合物上母體肽和其側鏈基團上末端親脂性取代基的長度以制備其他類似肽衍生物。在具體制備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連接基團以將親脂性取代基與賴氨酸側鏈基團更好地連接,例如證據4-1公開的連接基團等,并采用證據3-1啟示的方式選擇8位氨基酸發生了突變的肽作為母體肽。綜上所述,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2-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3-1和證據4-1的教導,能夠容易得到涉案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而且技術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親脂性取代基的通常作用、氨基酸取代的目的可以預見的,因此權利要求1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創造性。

    4關于補充實驗數據證明的技術效果能否從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得出

    4.1合議組認為: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可知,專利權人在提交申請時,并未強調和突出司美格魯肽在小鼠中持續時間可以達到第一組實驗數據(反證 1、反證 4-7提供的相關的活性測定實驗)中提及的至少 48 小時,在迷你豬中可以達到第二組實驗數據反證 2、反證 8、反證 16-18提供的本發明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已知化合物利拉魯的藥代動力學對比實驗數據相關證據中提及的 60-70 小時的半衰期。因此,第一組、二組實驗數據所要證明的具體化合物司美格魯具有較長作用時間的技術效果并不能從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中得出,該組實驗數據證明的申請文件中未公開的且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得出的技術效果不屬于發明在申請日時做出的技術貢獻;第三組實驗數據(反證3、反證 9、10提供的包含利拉魯Aib-利拉魯的藥代動力學對比)并不是為了證明本發明的技術效果,是為了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當時只能獲得反向教導“在利拉魯肽的8位取代不會帶來更長效的效果。

    另外,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11-13主要用于說明本專利滿足公開充分的要求、則無法證明本發明的創造性。反證14、15本身不屬于現有技術,雖然其中記載了利拉魯肽和司美格魯肽的給藥方式,但基于本專利的記載,并不能從眾多通式化合物中確定司美格魯肽能夠產生一周一次給藥的臨床用藥效果,該技術效果難以從原始申請文件中得出;因此無法證明本發明創造性。此外,專利權人提交2份公知常識性證據主要用于說明小型嚙齒動物的代謝速度比人類快,嚙齒動物通常似乎對GLP-1化合物具有更為激進的GLP-1代謝。在難以根據原始說明書的記載確認司美格魯肽在小鼠中的持續時間可以達到至少48小時的情況下,也難以結合所述公知常識性證據記載的內容更進一步地預期司美格魯肽在迷你豬和人體內的實驗結果并根據相應的實驗結果得出其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4.2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可知,涉案專利說明書涉及包括數量眾多具體化合物的通式化合物,而說明書僅在化合物配制示例中以權利要求保護的司美格魯肽為例說明了組合物可以采用的配制方法,即司美格魯肽實質上仍屬于需要進一步實驗才能從通式所包含的“數量眾多的表格化合物”篩選出的“可能的優選化合物”。其次,專利權人并未提供證據表明本專利說明書的通式化合物所涵蓋的除司美格魯肽以外的其他化合物滿足在小鼠中持續時間至少24小時等篩選要求,也即說明書中雖然記載了多種化合物,但并非每種都具有本申請所述技術效果,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難以僅基于說明書中的泛泛記載就確定司美格魯肽是經過實驗篩選出的作用時間滿足上述要求的化合物。

    2. 權利要求2-5不具備創造性的評論

    權利要求2所述藥物組合物、權利要求3-5所述治療或預防高血糖癥、2型糖尿病、葡萄糖耐量降低、1型糖尿病、高血壓、X綜合征、血脂障礙、炎性腸綜合征、消化不良和胃潰瘍、以及減少β-細胞凋亡、增加β-細胞功能和β-細胞量和/或恢復β-細胞的葡萄糖敏感性的制藥用途,均是基于GLP-1衍生物的降血糖活性或者與該活性存在一定相關性的衍生用途。證據2-1、證據3-1、證據4-1均公開了所述GLP-1衍生物的降血糖活性,可用于制備藥物組合物并治療糖尿病、肥胖等相應疾病。至于減少β-細胞凋亡或恢復β-細胞功能,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2-1對于2型糖尿病的治療效果可以合理預期的。因此在權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所述藥物組合物、權利要求3-5所述制藥用途也不具備創造性。

    想了解該無效案的其它細節,可查詢5795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上一頁
    1
    2
    ...
    167
    這是描述信息

    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江淼路88號騰飛大廈B座20層2001

    版權所有◎南京華訊知識產權顧問有限公司

    備案號:蘇ICP備xxxxxx號-1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南京

    午夜性色福利刺激无码专区